將“一把手引咎辭職”引入食品安全法,這會使行政區(qū)域內主要負責人的責任意識提高到法制化層面。一部好的法律,最終要落實到執(zhí)行層面作用于社會,而實際上對于一部法律能不能有效地作用于社會,在很大程度上已經決定于立法階段。這意味著,今后出現食品安全事故,逆向追責的深度將不會僅懸停于具體分管的負責人,而是將追責制度依法延伸至主要負責人。這從法制化高度確定了行政區(qū)域內主要負責人就是最終的責任人,這從根本上打破了以前以分管責任人為追責休止符的習慣性追責方式,無疑這又是一次對食品安全法的有力充實。
然而,從國家食藥監(jiān)總局相關負責人對此的表述中可以發(fā)現,修訂草案中的相關界定還比較模糊,并且沒有法定的具體參考標準。如“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這些表述的指向性很明確,但從操作層面卻難以落實,因為其中的嚴重程度無法考量。這樣的模糊性,會使執(zhí)行層面難以把握,因為一旦出現事故,對于每一位受害者來說都是最嚴重的,但對于一把手責任人來說卻不一定這樣認為,因為他們是法定的責任者,而法律的定責并不能建立在責任人時時刻刻心甘情愿“認領”的前提下。因此他們會找出有利于自己的理由,最大程度地減輕責任。
而這便會導致“一把手引咎辭職”陷入無標準的扯皮之中,但可想而知可以肯定的是,這樣的扯皮只會對責任人有利。因為立法時確定的標準,就是執(zhí)行時的法律尺度,而一部法律在立法時只給出了指向性而沒有明晰的界定標準,到了執(zhí)行層面無論如何都難以推進,從而也無法最大程度地作用于社會實現它的應有價值。
因此,對于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引入的“一把手引咎辭職”的內容,還應當增加明確細化便于界定的配套標準。因為立法的目的,是要讓這部好法成為現實層面的真正好法,而不是懸停于玻璃窗內有刃無柄、無法揮動的所謂“法律之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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